民商法论 股东出资合法性与抽逃出资认定的司法边界多宝体育- 多宝体育官方网站- APP下载 DUOBAO SPORTS

2026-02-18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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  合法出资不仅要求实质交付财产,还需履行法定公示程序。货币出资应足额转入公司指定账户并备注 “出资款”,非货币财产出资需完成权属变更登记(如需)并实际交付公司使用。《公司法解释(三)》第十条明确规定,出资人以房屋、土地使用权等需办理权属登记的财产出资,已交付公司使用但未办理权属变更的,应在合理期间内补正,否则视为未履行出资义务;已办理权属变更但未交付使用的,公司或其他股东可主张其交付前不享有相应股东权利。

  股东出资的合法性与抽逃出资的认定,核心在于坚守 “资本充实原则” 与 “程序正义要求”。股东应依法履行出资义务,公司需完善内部治理,董监高需恪守勤勉尽责底线,共同维护公司资本的稳定性与真实性。司法实践中,抽逃出资的认定需严格依据法律规定的构成要件,区分合法资金流转与违法抽逃行为,既打击损害公司与债权人利益的违法行为,又避免过度干预公司正常经营活动。唯有各方主体明确法律边界、坚守合规底线,才能构建健康有序的公司治理生态与市场交易环境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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