多宝体育- 多宝体育官方网站- APP下载 DUOBAO SPORTS郑州经济案件刑事诉讼官司律师:私募基金与非法集资的司法区分标准

2025-05-28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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  私募基金作为我国金融市场的重要组成,其合法运营与非法集资活动存在模糊边界。本文立足司法实践,通过解构私募基金合规要素与非法集资构成要件,系统阐释二者本质差异。研究显示,合法私募基金须满足登记备案、合格投资者、非公开募集及禁止保本付息等核心特征,而突破四性特征(非法性、公开性、利诱性、社会性)的募资行为即构成非法集资犯罪。本文结合典型案例,提出形式合规审查-实质特征判断-主观目的认定的三阶审查法,为准确识别以私募基金为名的非法集资活动提供实务指引,助力金融法治建设。

  根据《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》(证监会令第105号),合法私募基金须具备以下特征:其一,募集主体完成基金业协会登记备案程序。如张某设立的A投资公司虽取得营业执照,但未办理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,即不具备合法募资资格。其二,投资者须为具备风险识别能力的合格投资者,且单只基金投资者人数不超过法定上限。司法实践中,李某通过拆分基金份额向200余名非合格投资者募资,明显违反人数限制规定。其三,募资方式严格限定非公开途径。王某公司通过门户网站发布基金产品信息,已突破私募基金非公开性要求。其四,禁止承诺保本付息。赵某在基金合同中嵌入年化收益不低于8%条款,构成违规保底承诺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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